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(湖北金龙药业有限公司)
2024-11-16 12:24:15
当事人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九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三款第(七)项以及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503号)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按照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503号)第四条第二款、第十三条第(四)项的规定,给予以下行政处罚■■◆◆:
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4日◆★,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(湖北金龙药业有限公司)。
1.没收不符合规定的中药材党参(批号2011073)700Kg、诃子(批号210115)234Kg★★★■■;2.罚款。
当事人于2021年元月从安徽庆春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党参(批号2011073)700Kg◆◆★■,经自检合格后,于2021年5月10日领用75Kg用于健儿素颗粒浸膏(批号20210501)生产;2021年元月从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医药公司购进诃子(批号210115)234Kg,经自检合格后,于2021年5月10日领用39Kg用于健儿素颗粒浸膏(批号20210501)生产。2021年5月12日,省局飞行检查组在生产现场对以上品种进行有因应急监督抽检,企业中止生产活动,药材现存放于企业药材库◆◆■◆◆■。以上二种中药材经省药检院检验不符合《中国药典》(2020年版一部)规定。